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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急難救助申請辦法 〕

財團法人臺中市雲田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遭逢急難致生活陷入困境之個人及家庭度過危機,依據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制定本辦法。
(一)六個月內遭逢急難致生活陷入困境,需緊急經濟扶助者或教育補助者。
(二)三個月內經濟弱勢戶內人口死亡,家屬無力殮葬或積欠喪葬費者。
本辦法之救助範圍如下:
生活扶助 | 六個月內家中遭逢天災或人禍、醫療龐大支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失蹤、死亡、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特殊狀況無法外出工作致生活陷困、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符合急難救助事實之特殊狀況。 |
教育補助 | 六個月內因家庭遭逢變故,導致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讀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之教育相關費用,超出家庭所能負擔者。 |
喪葬補助 | 三個月內經濟弱勢戶內人口死亡,家屬無力殮葬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因遭逢家庭變故、意外事故、重大傷病或特殊情況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本會不接受個人自行申請,須透過下列單位之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後轉介:
(一)政府社會局(處)之社工人員
(二)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之承辦人
(三)公私立醫院社工室(社服室)之社工人員
(四)政府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五)公私立學校機關之社工人員、教師
以上各項急難救助申請,由公(私)部門社會福利單位專業人員實際訪查後,詳實填寫轉介申請表,檢附資料含:文件檢核表、轉介申請表、佐證相關資料,以利本會審查評估。
(一)申請必備資料
1. 本會急難救助文件檢核表1份。
2. 本會急難救助轉介申請表1份。
3. 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1份。
4. 全戶(含共同居住成員)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記事欄不可省略)
5. 全戶(含共同居住成員)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申請日期須3個月內)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擇一。
6. 全戶(含共同居住成員)身份證(影本)1份。
7.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1份。
8. 房租證明/房貸銀行繳費證明(影本)1份。
(二)依據申請項目必備資料
1. 生活扶助: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欠費證明、醫療收據等)。
2. 教育補助:在學證明、無力支付學費證明文件。
3. 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收據。
(三)相關證明文件
1.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書(影本)1份。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
3. 重大傷病證明(影本)1份。
4. 醫生診斷證明(影本)1份。
5. 在監證明、失蹤死亡宣告、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6. 其他急難事由佐證文件。由轉介單位檢附核對過之文件檢核表、轉介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文件郵寄至本會,本會收到資料後將主動聯繫轉介單位。
1. 急難救助請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喪葬補助請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件當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2. 受理申請後,原則上審核時間將在 15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回覆結果。
3. 審核通過,將以電話通知轉介單位與申請人,申請人需在10個工作天內將領據郵寄至本會查收後,一律匯款於申請人金融帳戶,非因特殊原因未如期寄回領據者,不予核發補助金。審核通過之補助金為一次性給付,將不另行出示證明文件。本會另視申請人特殊情形,將與轉介單位協調補助金核發方式。
4. 案件未通過者,統一以電話通知轉介單位敘明,不另行通知申請人。
5. 不論案件申請通過與否,轉介申請表及附件恕不退還。
6. 補件規則:
(1) 為加速審理速度及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每案限1次補件機會。
(2) 申請文件未齊全者,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轉介單位或申請相關人士須於通知(含)當日後7個工作天內補齊資料,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掛號等方式送件至本會,原則上審核時間將從受理申請日起 15個工作天再往後順延7個工作天內回覆審查結果。
(3) 若補件後經本會查收後若仍有缺件、非因特殊原因未於期限內補件者,取消申請資格。
7. 本會將謹守個案隱私與保密原則,保護個案的相關資料及所有申請函件,申請人或具法定效力人須填寫本會申請表格附件之「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未填寫者不予受理申請。
8. 受理申請之名額及金額視本會財力酌定之,每年用於急難救助金之總額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