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SERVICE

社會關懷

邊緣家庭救助

〔 114年度|雲田小福卡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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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法說明

財團法人臺中市雲田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持續關懷弱勢民眾與家庭,媒合民間資源網絡,讓經濟弱勢邊緣家庭,可以就近獲得多元之服務資源,建立「雲田小福卡支持計畫」,透過廣域性、高自主性兌換物資的方式,期待將福祿綿延傳遞,提供經濟弱勢邊緣戶生活支持,依據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要負擔家計者:指戶內成員中,負責維持家庭主要生計且收入較多者。

(二)生活陷困:指目前家庭經濟狀況已無足資維持生活之收入或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有需救助之境況。

 

三、申請方式

本會不接受申請人自行申請,請下列單位之專業人員轉介申請:

(一)各里辦公處里長

(二)政府社會局(處)之社工人員

(三)公私立醫院社工室(社服室)之社工人員

(四)政府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社工人員

(五)公私立學校機關之社工人員、教師

 

四、申請資格:需為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家庭,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負擔家計者(或家庭成員)因遭逢家庭變故、死亡、失蹤、意外傷害、罹患重大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或不完全就業,或其他變故致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生活仍陷困者。

(二)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生活仍陷困者。

(三)領有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生活仍陷困者。

(四)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經里長或社工人員評估確實急需雲田小福卡濟助。

 

五、申請文件

由申請單位實地訪視具需求事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新案:

1. 新案申請表:申請者須簽名、申請單位請核章。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全戶記事欄需全部顯示,不可省略。戶籍謄本紙本請至戶政事務所親辦或線上申請(供參考):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481

3. 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4. 實際居住臺中市之相關證明。(非設籍於臺中市者須提供,如里長開立實地居住證明、各類繳費帳單等,能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5. 代領代辦委託書:因行動不便或其他因素無法領取小福卡者,得委託同戶親屬、轉介單位人員簽屬委託書代辦代領。

(二)續案:
1. 續案申請表:申請單位填寫續案評估後請簽章、申請者須簽名。

 

六、申請期限

當月10日(含)前掛號郵寄至本會,如在申請期間超過年度受理額度上限,將提早停止申請並公告之。

 

七、發放額度

同年度每戶家庭限申請2次,同戶其他家庭成員不可重複申請。審核通過將依據家境情況不同,分為單次性或持續性發放等值新台幣2,000元之便利量販店禮券,每期最高以發放六個月為限。

 

八、申辦窗口

1. 官方電話:04-2254-5523

2. 郵寄地址:40766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386號21樓之3 雲田慈善基金會 小福卡審理部 收

 

九、審查時間

本會自案件收件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如有補件則往後延後七個工作日回覆轉介單位審核結果;申請文件未齊全者,經本會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所檢附各項書表,不論審查通過與否概不退還。

第一項之審查因小福卡給付資源不足,且申請同時由本會審查中,依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依序審核之。

 

十、發放方式

本會將電話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請申請單位至本會領取物資兌換券及簽領單,並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發放事宜,單一次發放以領取日起1周內將簽領單掛號郵寄至本會、持續性發放則以全數發放完畢後1周內寄回簽領單。逾期未繳回簽領單或無故未領取者,終止單位或申請人之申請資格,須將未領取之物資兌換券退還本會。

 

十、小福卡給付核定原則如下:請申請單位向申請人說明申請規範。

(一)同年度每戶限申請2次,同戶其他家庭成員不可重複請領。

(二)提出申請不一定能獲本會救助,本會將進行電話訪談與經濟收支調查,審核通過即通知申請單位領取核定物資兌換券,由申請單位發放給申請人。如兌換完畢後,經申請單位評估仍有物資需求,可重新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可持券(卡)至就近之指定便利量販店兌換生活用品,限同戶家庭成員使用,不得轉售或轉贈;兌換超出禮券額度之金額,須自行負擔。

(四)申請人應配合申請發放單位及本會後續追蹤使用情形,核定物資券尚未兌換完畢者,不可再次申請,將資源保留給更需要扶助之家庭。

(五)申請人有違反使用規範、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得終止領取資格。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受理申請之名額視本會財力酌定之;本會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給付,並公告之。
 
十二、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十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執行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辦法及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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